商品房销售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模糊或存异的内容,不构成要约,但出卖人销售广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可考虑以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解释固定部分;而对填写部分,适用普通合同解释方法。按照合同解释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误载不害真意;言行不一的矛盾行为,不予尊重;有疑义时,应作不利条款制定人的解释,故该条存在异议时应作出对起草人刘天然不利的解释。故添加条款不能解释出刘天然存在停车位专有权,而仅能得出刘天然有停车位的使用权。
3.关于违约造成损失问题
刘天然主张采用经营性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来认定本案的其损失,缺乏论证的基础。因为按照合同约定,久隆公司提供给刘天然的停车位,是供刘个人使用的,而不是供其利用这个停车位对外经营,获取利润的。经营损失与日常使用的损失根本没有可比性。另徐州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对久隆花园停车位使用权的损失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刘天然虽然持有异议,但拒绝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该鉴定结论本院应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2005年12月5日,徐州中院判决: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天然损失52450元,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